时间:2024-06-08 17:27:29 文章分类:唐律说法
小区楼房架空层属于谁?
转发:唐新禄律师,电话13583877696
购房合同约定了架空层属于开发商,
且架空层未办理权属登记,是不是就是开发商的?案件回顾
小区业委会遂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硚口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占用、依法腾退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擅自将架空层改造成办公室并占有使用至今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应当依法腾退,并向全体业主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民法典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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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来源:硚口法院、业委会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