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物业随意改装业主屋内设施,如何维权呢?

时间:2024-06-20 14:47:10    文章分类:唐律说法

转发:唐新禄律师,电话13583877696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

是否有权随意改装业主屋内设施?


近日,某小区物业

擅自将置于共用区域的卫生间排水管

改道放置于

谭某房内的非公用区域

无故增加谭某的安全隐患

协商未果

谭某遂将物业公司

起诉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谭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在未告知谭某,未获得谭某准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置于共用区域的卫生间排水管改道放置于谭某房内非公用区域。


谭某认为这种行为增加了自己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恢复原状并赔付房屋价值每月5000的损失费。经协商未果,谭某屋内水管仍未恢复原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物业未经谭某准许,实施的管道改造相关作业造成了谭某案涉房屋卫生间的损毁,应将案涉房屋卫生间管道恢复原状。


谭某房屋卫生间受损导致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物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修复房屋以便减少谭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酌情认定该合理期限为6个月,且酌情认定涉案房屋因受损而空置导致的经济损失按1500元每月计算。


判决如下

一、限某物业公司将谭某某所有的房屋卫生间管道恢复至谭某提供的“原始交付卫生间现场拍摄照片”所呈现的状况。


二、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谭某经济损失9000元。



普法提醒




住宅系公民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之象征,物业擅自进入业主住宅并未经允许对业主私人区域进行改造,已经触犯法律。

作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切勿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面临自身权益受损时,应及时保留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物业案例

执业机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泰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唐新禄律师 > 唐新禄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