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 14:19:36 文章分类:唐律说法
来源: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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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山区法院岱庙法庭审结一起因在共用墙上私开窗户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细致的现场勘验、耐心的释法析理,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原告主动修复了墙体。
刘某配房的一侧墙体系某公司院墙,刘某未事先与该公司商量便在其配房共用墙上开凿了两扇窗户。原告某公司认为刘某擅自开窗的行为对其公司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恢复原状。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坚持认为自己已在涉案房屋居住三十余年,在自家的墙上开窗户不构成违法;公司则认为该院墙应系公司财产,刘某无权随意开窗。了解基本情况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庭决定现场勘验,并在共用墙边进行调解。
经现场勘验,承办法官发现刘某在共用墙上开窗的行为改变了该墙面的结构,也对财产安全构成一定隐患。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仅“一墙之隔”,法官主动做调解工作,一方面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耐心向刘某释明其开窗行为的性质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公司积极调解,如果不能解决双方“心墙”的问题,后续可能会引发更大矛盾纠纷。经过法官的悉心工作,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刘某开始认识到墙上开窗不仅改变既有结构也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公司表示可以放弃赔偿和道歉的诉求,但双方对谁来恢复原状僵持不下。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封堵窗户、将墙体恢复原状,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和道歉的诉求。收到判决后,刘某表示服判息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某公司向承办法官送来写有“廉洁奉公 公正执法”的锦旗,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