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7 14:12:43 文章分类:唐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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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
发包人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主要义务的,能否成立?
争议解决案例
2016年8月4日兰石公司与三联公司签订了《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就工程名称、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包含的内容、工程款结算方法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总金额1296.745431万元。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三联公司的付款节点,同时约定“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开具等额正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点对点支付”。
因欠付工程款,三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兰石公司支付工程款1246.749738万元及逾期利息,兰石公司提出反诉,主张解除总承包合同。
裁判观点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三联公司与兰石公司之间没有以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有效约定,三联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结合在案证据,兰石公司与三联公司均认可除特别加注内容外按第三方审核结果1088.948568万元计算工程款,应予以确认。最终法院支持了兰石公司要求三联公司支付工程款1088.948568万元的主张,以及相关利息。
【二审认为】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联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的《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工程总承包合同》缔约主体是三联公司与兰石公司,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三联公司的付款节点,同时约定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开具等额正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点对点支付。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了付款节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进行施工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三联公司以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不足以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况且,上述约定并没有先后顺序,兰石公司从未否认自己的开票义务,三联公司向兰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再审认为】
三联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兰石公司未开具发票、未提供竣工资料,故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工程进行施工并按时交付工程;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提供竣工资料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三联公司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况且,三联公司在反诉请求中并未要求兰石公司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本案不宜对此直接进行判决。故对于三联公司认为因兰石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合规分析与应对
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但再审法院并未支持发包人关于总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从合同法原理以及公平原则出发,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另一方面是由于发包人并未将开具发票列入反诉请求,法院无权审理,也无法进行判决。
因此,需要提醒发包人注意的是,从总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角度进行抗辩,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坚持主张,则有必要列入反诉请求或诉讼请求中,方便审判机关进行审理;对总承包人来讲,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开具发票的约定,也应在履约过程中尽量遵守,在发包人要求开票的情况下及时开具,避免被认定为违约,影响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
案号
(2019)甘11民初80号
(2020)甘民终444号
(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
合规依据
案涉《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工程总承包合同》
来源:律界建工
作者: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