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禄律师联系电话13583877696
一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某公司因工作需要委托员工小张为公司租赁一处办公场所,找到心仪房源后,小张与房东刘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为出租方,小张为承租方。合同签订后,小张支付了1300元押金及前三个月的租金3900元,共计5200元。2023年4月底退租,但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租金3900元尚未支付。在此期间,房东刘某多次向小张讨要租金,小张则以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为公司为由拒绝支付。多次索要未果,刘某将小张诉至荣成法院。
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出租方为刘某、承租方为小张,该合同并未加盖公司公章,押金及房租也系小张支付,小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刘某说明实际是受公司委托租赁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小张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刘某和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刘某依法享有要求小张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刘某要求小张支付租金39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房屋租金3900 元。
三
法官寄语
实践中,不乏出现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发生纠纷时争议焦点在于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缔约主体为公司还是员工个人。对此,应当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隐名代理中,代理归属效果的关键在于是否公开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即,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隐名代理:1.该员工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内;2.出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该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3.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该员工和出租人。因此,员工以个人名义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若能证明其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隐名代理,则承租人为公司;反之,承租人为员工个人,员工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后,可向公司进行追偿。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来源:荣成法院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