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这样的售房协议有用吗?
我父母在中介的介绍下跟卖家签定了售房协议,并缴了一万元的定金,约定6.17号去办理过户手序,现在卖家拒绝把房给我们,请问我们可以按照签定的售房协议上的条约要求赔偿吗?当时签字的是房产证上的户主人名,上面也只有这一个名字,现在卖家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共同签字才有效,这种说法对吗?那这份协议有效吗
补充提问:
现在卖方拿出另一本房屋共有产权证是妻子的名字,那我的这份协议还有效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6-18-状态:已解决]
刘玉才律师的解答: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有夫妻两人的签字。否则,合同应当经过另一方追认。如果没有追认,可以追究签字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