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我于97年4月被某公司录用,合同至08年9月30日后公司没有续签。到09年8月30日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了。请问这是否合法?我将如何维权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09-07-状态:未解决]
李军律师的解答:

你的情况,符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你早应当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详情可来电联系专业律师咨询或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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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医疗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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