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13 08:53:40 作者:潘行龙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 ) 顾字第 号
第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一)甲方: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系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仙居县建设西路9-1号
负责人:潘行龙
联系方式:办公87758784,手机:13867626588
(三)鉴于:
1. 甲方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号 )
2.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证号为11098200229)。
3. 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4.甲方为其经营活动规范化及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乙方接受此聘请。
第二条 选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指名要求,指派执业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带一至二名助理协助其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和方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1.为甲方就工作上的有关问题,适时提供法律上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相关法律信息;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参加甲方对外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活动;
3.代写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4.就甲方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管理纠纷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仲裁、和解、复议等活动;
5.根据甲方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6.代办房地产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代办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申报,转让、许可贸易;代办境内独资、合资、合作等“三资”企业项目投资,协助寻求商务伙伴;代办资信调查;律师见证;为组建企业集团和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代为向金融机构办理借贷、信贷、保险、租赁、抵押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7.协助甲方搞好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8.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为甲方的利益对外工作,需由甲方签署有关的授权委托书。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由双方约定。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按照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但如甲方未及时签署相关的委托书或未足额预付费用,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义务,不认为是乙方怠于履行义务。
(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和甲方的指示处理法律事务,但甲方的指示、要求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
(三)一般应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亲自处理法律事务,但根据甲方相关法律事务的需要,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可以改派本所其他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四)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进行中的重大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应及时将为甲方处理法律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甲方。
(六)对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的资料、不宜公开的信息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是,经甲方授权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应如实向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介绍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书证、物证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二)乙方的律师及其助手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应由甲方预付并据实结算;应向法院等国家机关交纳的诉讼费、查询费等规定费用,应由甲方及时支付。
(三)甲方每年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年费人民币 万元(¥ 元),作为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7项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报酬。
(四)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5项、6项、8项约定的法律事务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收费标准另行交纳律师费。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甲方对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和内容变更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做成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三)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合同结算和终止
(一)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结算法律顾问费、代理费和价外费用。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未履行完毕中途解除或有关事项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完成,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并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退还。
第九条 期限
(一)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事实上甲方在继续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的法律服务,即为本合同续展,由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方式付费。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解读了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