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时间:2009-06-13 09:14:20  作者:潘行龙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律师函

                                  (XXX)第X号

致:XXX:

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委托人XXX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公司于XX年X月X日与委托人(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按期交房和依约取得按揭贷款,贵司于X年X月X日致委托人的交房通知书称:期房已竣工验收完毕,已具备交房条件”。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踏勘了项目现场,走访了中行XX支行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以见证人的身份致函贵司:

第一 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凡符合合法交房条件的楼盘必须在现场公示下列文件原件:《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表》。贵司尚未取得上述合法验收证书,不具备交房条件,光凭贵司单面之词,系规避法律与事实。

第二 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尚未设立,不具备交房条件。

第三 小区没有保安并且周边围墙只实施了一部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本无法交房。

第四  因贵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交房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形有:

(1)按合同要求,交房时水、电、通信必须接通。目前小区的电表箱尚未接上电线,通信情况不明。

(2)按合同要求,交房时绿化必须完成。是否完成,以园林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为准,其中要载明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这些交房的条件根本就没有成就。

(3)业主屋内的屋顶部分、墙体、楼梯及室内栏杆扶手、窗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应依约修理完毕才可交房。

建议贵司,正视现实,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早日成就交房条件,减少延期交房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关于未取得按揭贷款逾期未支付房款。本律师走访了中行XX支行相关负责人,中行一再说明:作为已首付42%的业主,在X年X月X日前已向中行提供了本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手续并经审查齐全符合规定,不能按期取得贷款的原因是由于贵司的整个楼盘尚未通过中行的考核认定,其责任不在业主。

建议贵司,整个楼盘尽快通过中行考核认定,早日办理按揭贷款。

通过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请贵司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善待每个客户,不断提高贵司的社会美誉度。

本律师函由本所律师见证并挂号寄达,如有不实之处,希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业主。

                          

            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X年X月X

执业机构: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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