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外离婚案件的代理

时间:2009-06-29 17:30:5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X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外企工作,经朋友介绍,20021月认识了澳大利亚华人陈X,短短的几天接触,彼此互不了解,即因感情以外的因素产生了好感,此后,陈X回澳大利亚,双方保持了相互联系,同年11月初,陈X又从澳大利亚飞到上海,事过三天,双方即到台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经台州市公证处结婚公证,双方婚姻关系依法成立。

在不到一个月的相处当中,朱X发现陈X生活放荡,东西方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差异很大,根本就无法融洽在一起,因此,朱X一纸诉状起诉离婚。

本人接受了澳大利亚华人陈X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案件进程

    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由委托人书写好授权委托书后,带回到澳大利亚墨尔本市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认证后,委托事项才依法生效,代理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后,告知委托人一定要亲自出庭,因婚姻案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只能是一般代理,当事人应当出庭应诉,可是,委托人一去就不愿意再回来了,代理人经与其联系并经求其是否同意离婚,委托人表态同意离婚,但身在国外不便应诉,因此,我为其查找了涉外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1.中国公民要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国外一方如需要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起诉应诉;3.委托书必须经国外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4.国内一方要与国外一方离婚在与国外一方取得联系后,在经得同意离婚后,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公证、认证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因该案是仙居法院首例办理的涉外诉讼案件,在程序上,向省高院请示,做到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法院裁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原、被告生活在不同的国家,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准予离婚。

案后感想

回想本案,感触颇深。一个案件的背后,凝聚着办案人的多少辛酸与经历。本案告诫我们:婚姻大事只能以感情为基础,离开感情相互结合、相互利用都是不牢靠的甚至是危险的。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在迷途知返时,一定要借助法律,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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