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5 14:58:1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2008)36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适用法律准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维持,理由如下: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认定事实的依据确实充分,主要表现在:
1、查清了1983年,原告与第三人在“门口山”地方的山林权相邻,但界址不相称,到2006年再次确权时,因没有核实,四至错登的山林权证一直延用至今,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原告与第三人在“门口山”地方的山林权南北相邻,原告山林权证登记的北为人造坑,与第三人山林权证登记的南与中弟石界(即原告)南北界址不相称,由此断定,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证发生错登,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查清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山林权南北界址在1983年分山时,是埋石为界的事实,原告山林权证登记的北至人造坑,在当时实际不存在。因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山林权南北界址应当以石界为准备。
3、经现场踏勘,一是查清了“门口山”地方不存在林木多少的差别这一实际,二是查清了原告所说的人造坑系2003年第三人所挖的与陈世平之间的山界,根本不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人造坑。
下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根据羊棚头村调解书以及该村民小组的意见,再通过调取陈世平、成洪亮、吴素云、王春菊、成杭印、王天云、成小相第、成小和尚等人的证人证言和十四户相关自留山换发林权证清册以及现场照片,四类证据相互印证。从而作出了下各镇人民政府(2008)36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原告强横,规避了事实与法律,利用错登的山林权证,将错就错,企图侵占第三人的合法山林权,其非法目的应当得到纠正。
第一,原告规避了当时没有人造坑的事实,拔悼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石界,侵占到第三人与陈世平之间的人造坑,侵占了第三人所有的全部山林权,
第二,原告规避了门口山地方没有树木价值的实际,制造假象,为自己的侵权寻找借口,是经不起现实的检验的。
第三,原告利用自己错登的山林权证的四至,北至人造坑,口口声声强调其山林权证是国家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并以此作为原始证据来抗辩,是强词夺理的表现,其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难道错误的山林权证都有效而不应当纠正?如果,原告按错误的山林权证管理到第三人与陈世平的人造坑,第三人就成为有山林权证而没有山林权了,原告的不当得利也是违法的。
从上述情况看,第三人确实感受到下各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维持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为民办了一件最现实、最直接的信访案件。
二、处理决定体现了依法行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和农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各镇人民政府有权处理林权争议,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农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争议双方的山林权属,是下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其次,“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和政府的一惯工作原则,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下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纠正错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解决民间纠纷。
综上所述,第三人认为下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正确,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维持处理决定。
代理人: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行龙
2009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