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你好!我是一个湖南女性,08年我找了一个潮汕男朋友,09年四月我们办了酒席没拿结婚,那时我怀孕四个月了,但是,同时他又在外面跟另一个女孩子好上了,我小孩子七个月时他叫我去打掉,他家人不同意,为此他被家人赶出去了,他跟那个女的在一起了,后来小孩子生下来了,他要求送给别人养我不同意,今年五月份他跟我说要同我合好,跟那个女的分了,可是他们却背着我联系,还为了那个女的打我,现在他又提出来要跟我分了,我同意了,关于小孩子他说我要我就带走,我不要就留下来给他,我想了很久决定要小孩子,但是要抚养费,请问我一个月能拿多少扶养费?还有我是剖腹产的,三年不能再有小孩子请问我能为我自己谋些补偿吗?当时是他还没有满够22岁,所以才没有拿到结婚证的,后来年龄可以了,只是他不肯了,你可以回复我吗?急!!!
补充提问:
他说每个月给小孩子扶养费,我怕他到时不给说要立份协议,到时要是他不如期打抚养费给我我就拿那份协议去找他,请问这协议有用吗?如果他要是真的不给的话我可不可以拿那份协议告他啊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10-08-状态:已解决]
方家朝律师的解答:
根据民事自治原则,如果你们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有效的。如果他不履行协议,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关于抚养费的数额,考虑小孩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男方的收入水平等因素,一个小孩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男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