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房屋买卖,是否能追究违约责任?
2012年与A进行房屋交易,没有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总房价,并且A支付了部分房款(小于50%),同时房屋还贷的银行卡交由A继续还贷,A此时搬进该房屋居住,剩余房款约定于2014年后再行支付。2013年因某些原因A提出不要房子了,要我将他支付的部分房款(包括他还贷的部分)全额返还,并将房屋还贷的银行卡交给我。我在接还贷银行卡时明确声明,房子不是你说不要就不要了的。现在2016年,房屋他一直没有腾退,他的房款我也还未退还。请问A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同时我能在此时追究A的违约责任么?
补充提问:
腾退房屋并返还A支付的房款是肯定要做的。
但关键想知道,是否还能够追究A的违约责任?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6-07-04-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