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适合那一个法规来处理

你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亨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人已64岁,由于参保只有10年零5个月,不能依法亨受基本养老待遇,所以按劳动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是不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现厂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已终止了我原先跟厂里签订的无限期劳动合同,请问:我这种情形适合用那一个法规来处理,敬请回复,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6-08-22-状态:未解决]
李翠英律师的解答:

你好,你这种情况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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