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01 21:14:11 作者:李爱霞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答 辩 书
答辩人:石家庄xx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xx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XX村人。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 2009年10月11日至2009年10月14日在答辩人处打工,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理由如下:
2009年10月10日,经郝XX介绍,被答辩人来答辩人处面试,面试时霍厂长将《员工须知》及《规章制定》给被答辩人进行了讲解。面试后到施工现场看了看,就不辞而别,根本没有在答辩人处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为被答辩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被答辩人诉称“赔偿其损失1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和答辩人没有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不是单位临时工,更不是正式员工,答辩人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
三、被答辩人诉请适用法律依据全部错误。
被答辩人诉请的是劳动争议,应该适用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被答辩人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故被答辩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部错误。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不仅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诉请法律依据全部错误。因此,请仲裁委员会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望仲裁庭予以采纳。
此 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石家庄XX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