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

时间:2009-07-31 12:54:47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业机构: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崔宝满律师 > 崔宝满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