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上述审计结论质证,上诉人的异议是:1、审计报告附件四提留业务费一栏中应当计入1999年预提的417,042.92元,该笔费用实际于1999年12月预提,在销售人员春节放假回公司后支付。2、审计报告附件二1999年度的产品... 查看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政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莫善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立新,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查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伊莱利利公司(ELi lily and Company),住所地: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 法定代表人:傅文浩(Michael J.Muller),(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副首席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宏,... 查看全文>>
原审上诉人: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竺韵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 查看全文>>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 查看全文>>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