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9 21:50:49 作者:单兴山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员工未办工伤保险 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作者:单兴山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10年8月6日到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从事工程施工工作。2010年12月3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跌落,颅脑受到重度损伤,劳动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张某为工伤,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张某为二级伤残。张某前期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万元,其中某建筑公司只支付15万元。张某找到某建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某建筑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申请人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2月,申请人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医疗费及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等。
二、仲裁裁决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张某在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从事户外施工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申请人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致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申请人发生工伤时被申请人未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三、律师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应依法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张某未参加工伤保险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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