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30 22:41:1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女员工写博客称遭老板性侵犯
本文见《温州商报》2010年3月30日出版的报纸的第06版:城事 共有 0 条
龙湾警方回应不立案原因,龙湾检察院已介入调查
“两年来惨无人道的蹂躏、侵犯,将我当成性奴隶,报案后却得出不予立案的结论……不予立案后我是那么的无助,谁能帮帮我?”前天,一则名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的帖子在某论坛及新浪博客炸开了锅,并附有多张自称“用手机偷拍”的性侵害照片。
发帖人,也就是帖子内的女主人公吴丽,安徽人,今年25岁,英语通过专业八级。昨天,她在男友吴刚的陪同下前往龙湾刑侦大队领取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解释不立案的原因,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没有证据显示吴丽遭到强奸。
吴刚说,他和吴丽是大学同学,他们2005年就在一起,双方感情一直不错。女友第一次出事后,曾跟他提及被老板骚扰,他建议辞职,后因为公司其他领导劝说又留了下来,但后来被侵犯的事他也是前几天才得知。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老板张某的公司,门卫以负责人出差为由将记者拦在门外。随后,记者根据吴丽提供的手机号码,多次拨打张某电话,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商报记者 戚祥浩 徐再杰
对话吴丽
遭受近30次性侵犯
记者:你所指的被老板侵犯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吴丽:2008年3月份,我和男友一起应聘到公司。最先做普工,当年5月份,因为公司要招文员,我就去做了文员。由于跟张某的办公室挨得比较近,起初他不时过来,拍拍我肩膀或者脑袋,说一些关怀的话。后来,他开始对我动手动脚,并且动作越来越大。当年8月一天,在我强烈反抗下,张某对我进行性侵犯,并在随后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对我进行多达近30次性侵犯。
记者:为什么此前一直不报警?
吴丽: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如今找工作不容易。大学毕业后,我曾跟男友一起到北京发展但并不顺利,而且还被骗走800元,因为男友的哥哥在温州,便决定来到这里发展。这边工作环境不错,办公室内其他人对我蛮照顾,而且公司一名陈姓总经理对我期望值比较高。去年3月,公司开设了外贸平台专门由我负责,所以我一直想把这份工作做好,等哪一天技术学好后再跳槽。此外,男友比较内向,怕他知道了打击太大,而且毕竟是丑事,传开了对自己影响也不好。第三个原因是,一直以为老板会就此收手。前几天,我曾把相关照片给张某堂弟看,希望对方劝阻张某这种行为,但反而触怒张某。我感到压力很大,才在叔叔建议下选择了报警。
记者:网帖是谁发的,帖子的图片来自哪里?
吴丽:网帖是我发的,因为公安不立案后,感到非常无助,想寻求社会帮助。帖子内照片,有些是我用手机偷偷拍下,有些是一名印度的网友通过聊天工具看到老板侵犯我的场景,用聊天工具拍下来传给我的,有些来自走廊上的监控。
记者:此次报警,跟照片被印度网友拍下有无关系?
吴丽:没有关系,我被侵犯一事,也曾跟该网友提起,对方也一直鼓励我要坚强面对。
记者:为什么想到拍照片?
吴丽:我有自拍的习惯,不管照片好不好,都会习惯性地保存,当时拍照也没有明确的目的。
记者:现在还有没有在公司上班?
吴丽:出了这个事情后,我请了病假,没有上班了,而男友以照顾我为由,也没有上班了。
警方回应
证据不支持认定张某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
昨晚7时,龙湾警方给记者发来一份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警方称,通过调查发现,吴丽和张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发生性关系超过10次,吴丽认为每次性行为自己都是不自愿的,张某则认为其都是自愿的。
而不予立案的原因从主观内容上看,证据不支持认定张某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双方连续发生性行为时间跨度长,自发生性行为以来吴丽一直没有报案,也没有对其他人说出被强奸的情况,直到最近被印度网友拍到亲昵镜头后才报案。另外性行为大都发生在白天,且在工作时间,吴丽具备自救和他救的时空条件,但其没有实施自救和他救行为。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吴丽想到的不是去报案,而是要求张某给她买避孕药。
从客观行为看, 证据不支持认定张某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及其他手段置吴丽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这么多次的性行为过程中,没有发生使吴丽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及威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对吴丽进行要挟。
据悉,吴丽已经向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现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已介入。
吴丽叔叔
公司方面曾表示想私了
公司负责人
相信公安部门会给出一个权威结论
在吴丽将事情捅向公众的背后,一直有个关键人物在指点。他就是被吴丽称为法律硕士毕业的叔叔,吴丽就是在他的建议下最终选择了报警和发帖。在接受采访时,吴丽和吴刚均提及,对方曾表示想私了。吴丽称,对方是跟我叔叔直接联系的。
昨天,在北京工作的吴先生通过电话告诉记者,他目前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由于平时工作繁忙,他和吴丽几乎没有联系。3月25日下午4点多,他突然接到吴丽通过QQ发来的一段文字,分别是英语版本和中文版本,内容主要讲自己在公司受到老板张某性侵害的事情。
“我看过之后感到非常震惊,就让吴丽赶快报警。几分钟之后,吴丽告诉我警察来了,要带她去做笔录。”吴先生说。第二天中午,吴丽所在公司的一位陈姓负责人给吴先生打来电话。吴先生说,“这位负责人首先代表张某表示歉意,并提出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该事情。但我跟吴丽都觉得,这件事情不可能‘私了’。”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该公司陈姓负责人。对方表示,既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司领导层希望能将事情妥善解决好。不过,具体情况他不方便透露,相信公安部门会给出一个权威结论。
律师
怎么才会被认定强奸罪
在采访过程中,吴丽一直强调自己被强奸。那么,怎么才会被认定强奸罪呢?
据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维权部主任周科召介绍,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而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文中人物吴丽、吴刚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