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举债,前妻为何仍要代为清偿?

时间:2008-07-08 20:14:1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夫妻离婚后,是否还要为对方离婚后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呢?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债务转移规则界定了一笔跨越离婚前后的债务。

原告高某是饲料经营户,养猪户祖某从2007年4月至10月17日共向原告赊购饲料4171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便将祖某及其妻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谁料,起诉后才发现祖某与徐某早在2007年7月26日已经协议离婚了,并约定家庭饲养的猪归徐某所有。但是,祖某没有按约履行,双方遂起争执,于同年10月23日对簿公堂,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祖某给付徐某卖猪款8500元,因养猪所欠饲料款由徐某偿还。据此,祖某认为依据生效的按调解书,饲料款应由徐某支付。徐某则认为,调解书解决的是离婚前的财产关系,离婚后所欠饲料款是徐某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祖某与许某解除夫妻关系后,又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调解书应是对2007年10月23日之前的债务进行的分割,该笔债务跨越离婚前后两个阶段,两人对该笔债务的分配,部分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部分是对离婚后祖某个人债务的转移,即双方合意将支付饲料款的义务由祖某转移给徐某。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对调解书的内容表示认可,故债权转移有效,许某应当依据调解书履行义务。法院遂判决被告徐某支付原告饲料款4171元。

执业机构: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惠兵律师 > 王惠兵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