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4 12:23:41 作者:王惠兵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2001年代理陈香保(委托人即二审上诉人)诉高淳县阳江镇人民政府(二审被上诉人)“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案,在该案代理过程中,本律师收集了大量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委托人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并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上诉人向委托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行政,依法应予以撤消,本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最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二审判决不仅撤消了高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错误判决,而且直接改判认定被上诉人向委托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上诉人将已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全部退还给委托人。
(二)2002年10月本律师在代理许卫斌(委托人)诉浦口区人民政府、浦口区国土局、浦口区建设局以及第三人陈脉林违法颁发许可证一案,同样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上述两个行政诉讼案例不仅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对行政机关日后依法行政起到了监督和警示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三)2003年3月本律师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南京首例特大虚开增殖税发票案被告人余金华的辩护人,此案涉案金额达9200余万元,偷逃国家税款一千余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依法可处以死刑,在本案辩护过程中本律师紧紧抓住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侦察机关在被告人归案后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追回了部分税款,减少了国家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通过调查核实证实被告人在侦察过程中有重大的立功表现,通过多方努力,被告人的立功情节最终被法院确认,上述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并由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四)2004年5月本律师在担任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王胜平涉嫌抢劫、强奸、盗窃一案中,本律师经过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以及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发现省检察院针对王胜平犯抢劫罪的抗诉缺乏直接的证据,例如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关键性的证据作案凶器至今没有找到,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相互矛盾的地方,难以自圆其说,经本律师向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时的关键性的证人到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对证人的询问,证实在该案的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存在诱使证人作伪证和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形,综合以上客观事实,本律师针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控诉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并最终驳回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五)2005年本律师陈智深、吴新纪、胡海波等诉南京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因建设房地产公司向业主(陈智深、吴新纪、胡海波等)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收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律师代理业主将开发商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并按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该案代理过程中本律师收集了大量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质量鉴定申请,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开发商拟交付给业主的商品房确实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此,鼓楼区法院又指定专业维修机构对房屋进行维修,在房屋维修结束后,开发商与业主办理了正式交房手续,最后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赔偿业上述每户业5-8万元不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获奖情况:2006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评为“先进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