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14 11:29:1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李某自2009年3月开始在某影楼工作,但影楼未与李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未给李某上社保。李某没有领得的工资也只是现金。现在影楼欲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与影楼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中影楼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补偿。但在劳动仲裁中有很多相同情况的劳动者却未必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因为劳动者负有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如果影楼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本人又未在平时工作中注意保留证据,就很容易陷入无法举证劳动关系存在的不利状况。
李某本人保留的证据有工资条、工服及领工服的押金条。
在上述证据中,只有领工服的押金条中有公司的签章,也就是说只有这个押金条是唯一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李某在律师的协助下,与影楼沟通取得了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