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撤销
时间:2012-03-21 20:52:49 作者:黑龙江马明刚律师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条款。对于显失公平的条款,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在一年之内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消灭后发生纠纷,该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届时一方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通常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