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

时间:2009-09-08 21:50:3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读者问:我是一农村青年,经人介绍与邻村一女孩订婚,确立恋爱关系。在父母的督促下,本决定于近期举行结婚典礼,可通过近一年多的了解,发现我与该女孩脾气性格都不和,两人在一块常常无话可说。我跟父母说不想举行结婚典礼,想和那女孩分手,可父母说已给了女方父母一万多元的彩礼款,因此 ,坚决不同意我与此女孩解除婚约。对此,我很烦恼,请问,在只有婚约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我可否解除婚约并让女方返还彩礼款?

    冯家泉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约问题没有规定,你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婚约的解除与否的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你完全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如协商不成,可诉至人民法院。

    退休金专属债务人,不能被债权人追偿

    读者李先生问:一个朋友欠我5万元到期未还,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抵债。我听说他的单位最近准备将欠他10个月的退休金发给他,退休金共计1万多元。请问,我能向他单位行使代位追偿权,用他的退休金抵债吗?

    孙士江律师答: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由此可见,退休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你不能向他的单位行使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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