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昔日的旧部下,一个是往日的老东家,一个是7次乘机屡吃“闭门羹”的原告范后军,一个是口口声声强调为了公共安全而为之的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今天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随着一声清亮的法槌声,这场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正式开庭审理。
7次乘机屡屡被拒究竟孰对孰错?个人人格尊严是否可以对抗公共安全?“航空黑名单”究竟该不该存在?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制定“黑名单”?这些疑问将会随着此案的审理一一得到解答。
7次乘机被拒:旧部下认为严重侵害自己人格尊严
今年37岁的范后军是一名退伍军人,曾经是厦航的旧部下,于1993年至2004年在厦航福州分公司担任安全员。
2004年9月1日,厦航福州分公司在范后军生病期间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05年,厦航以书面形式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福建营业厅和机票代理处,要求拒绝向范后军出售机票。
范后军的乘机噩梦就此拉开序幕。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律师在庭审中诉称,范后军首次被拒绝登机发生在2005年。当年4月30日范后军购买被告福州-广州-福州的机票,但是当天下午5点30分,范后军首次被拒绝登机。
2006年3月20日,范后军与厦航福州分公司被迫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签订如下条款:原告自愿在没有子女之前放弃选择乘坐被告航班的权利。
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将女儿出生的事实告知厦航福州分公司。
但范后军于2008年8月6日、2008年8月27日、2008年9月3日前去售票处购买厦航机票后,座位被无故取消,无法登机。
2008年9月9日,范后军再次通过传真方式致函给被告以及厦航福州分公司,要求其立即取消对自己乘坐被告飞机的限制。
然而,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在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中旅大厦售票处购买被告MF8102航班北京至厦门的机票后,吃到同样的“闭门羹”。
“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在购买了MF8538南京至福州机票后,第七次被拒绝登机。”尽管不是原告本人,张起淮的语气已难掩自己的愤怒。
张起淮一一列举相关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
“人格尊严是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的权利。”范后军认为,厦航多次剥夺其乘坐飞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其人格尊严带来极大伤害。
因此,范后军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厦航拒绝其登机的行为侵犯其人格尊严,要求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共计60826元。
维护公共安全:老东家辩称拒绝登机并不侵犯人格权
被告厦航福州分公司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原告范后军乘坐飞机?
这个问题要追溯到2003年。当年7月,一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改变了范后军的命运。
据了解,那年是我国航空史上第一批空中警察正式上岗。空警是国家正式的警察编制,而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聘用的职工。当时,与范后军一同特招的其余几位安全员全部完成了身份的重大转变,唯有范后军榜上无名。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树伟律师在法庭上讲述了之后的过程:范后军自从竞选公务员落选后,不认真对待此问题,不认真对待工作,采用过激言行,威胁恐吓领导,甚至殴打厦航福州分公司有关领导,并将酒精摔在地板上,拿出打火机进行威胁,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七天。
“范后军作为原航空安全员,比一般人有更强健的体质,比一般人更具有威胁航空安全的可能。”肖树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民航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准则,航空安全企业具有确保旅客行李安全运输的责任。
“拒绝原告乘坐答辩人的飞机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义上理应受到社会的赞同。”肖树伟辩称,为了维护飞行安全,厦航拒绝范后军登机,并不侵犯人格权。
对于厦航福州分公司的辩解,范后军的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律师提交了24份证据,其中包括各种荣誉证书以及范后军被拒乘厦航后乘坐海航、南航等多家航空公司的机票。
“范后军是一个品行优秀的公民,其曾乘坐各大航空公司国际国内航班,均未出现航空安全问题。”张起淮表示,即便范后军曾与厦航领导发生过冲突,但并不意味着他会对厦航航班的航空安全或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在法庭上,双方就庭前交换过的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质证,主要围绕着屡次拒绝原告范后军搭乘厦航航班是否对其人格构成侵权这一焦点问题展开。
庭审进行了整整一个上午,法庭将择期再次开庭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
○ 范后军:“黑名单”侵犯我人格尊严
“‘黑名单’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范后军在法庭上表示。担任范后军代理律师的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指出,厦航七次拒绝范后军登机,侵犯了范后军的三项权利。首先,侵犯的是范后军对出行工具的选择权,公民享有自由选择乘坐公共运输工具的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其次,侵犯的是范后军人格尊严的名誉权。范后军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使得他名誉权受到侵犯,导致其社会评价的贬低和人格尊严的毁损,给他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再次,侵犯的是范后军的消费权。范后军被航空公司拒绝售票,甚至购票以后被厦门航空公司拒绝登机,在这种情况下,范后军可以对航空公司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 厦门航空:公共安全至上,我们不得不防
“对于范后军,我们不得不防。”厦航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厦航而言,范后军已是个十足的危险人物。“范后军屡次在企业内闹事,原保卫处长被其一拳头打掉两颗门牙;连企业党委书记都被其扇过一耳光。他还常把威胁性言语挂在嘴上,甚至当众泼撒随身携带的酒精,并拿出打火机。”厦航工作人员还给记者出具了一份相关部门的保密文件,内容称范后军属于重点防控对象。“企业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航空无小事,没法亡羊补牢。”厦航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范后军就是属于预防,范原是航空从业人员,熟知业内各种情况,又身体强壮,如果出事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必须对其他乘客负责。”
同时对于“黑名单”的提法,厦航予以否认。厦航声称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是出于对航空安全的考虑。一是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的目的表示怀疑;二是范后军曾与厦航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并存在恐吓等过激行为;三是范后军曾是厦航的一名航空安全员,对航空防暴、劫机、炸机等安全设施和措施非常了解,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隐患。根据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航空安全规定,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及其行李。
○ 法律专家:“航空黑名单”亟待法律规范
北京法院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厦航的行为实质上是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目前,我国没有建立“黑名单”制度,法律对此尚没有规范。如果各航空公司可以自主制定“黑名单”,将给该行业造成混乱和不良影响。原告代理律师张起淮说,虽然国外航空公司已有制定“黑名单”的做法,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选择标准严格谨慎,而且会与相关部门(如:安全、司法等部门)进行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目前,我国还未建立“黑名单”制度,民航总局对于航空公司旅客“黑名单”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指导标准。只是有个别航空公司声称要把霸机、占机、带头哄闹的旅客列入“黑名单”,其实这最多只是某个航空公司自己的想法,且在中国民航总局没有制定相关标准和规定之前,任何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只会更多地引发纠纷,导致更多的旅客合法权益遭侵害事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