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9 22:47:04 作者: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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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申请人香港DOIN公司(化名)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迪奥兰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化名)因合同履行纠纷产生争议。受香港DOIN公司的委托,本案代理律师出面调解双方的合同争端。在本案代理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律师函以及此后的电话沟通中,代理律师向被申请人充分解释、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被申请人能够将合同履行的尾款退给申请人,并承诺一旦退款,申请人便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一旦违约事实成立,其将面临返还双倍定金的巨额赔偿,数额几近百万,而其目前要退的尾款也不过十万余元。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伍飞鸿(化名)在电话中虽然认为合同履行中未能按期供货这是常有的事情,没见谁要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法律责任,但仍然允诺退款。代理律师本来以为事情已经解决,但经数周,申请人致电代理律师称既没收到退款亦未接到被申请人的电话。很显然,被申请人并无诚意退款。伍飞鸿这种背弃合同诚信、蔑视法律权威的行为激怒了申请人。申请人遂委托本案代理律师提起仲裁。鉴于本案缺少核心证据即合同原件(申请人过于相信被申请人,仅拿了一份合同复印件),且被申请人送货通过第三人进行,收款则由第三人指定(申请人由于马虎,收款指定方并不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发现)第四人进行(第四人即本案后续涉及到的香港科凌贸易公司),案件胜诉的难度相当大。代理律师知道,由于没有合同原件,一旦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被申请人肯定要以无合同原件、无实际履行为抗辩理由来否认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届时仲裁委可能会以没有管辖权或者没有申请仲裁的事实依据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若要直接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肯定会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约定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若直接起诉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又发现,该第三人虽有公章、业务章,但经工商查档,实际并不存在。纵观整个合同的履行,错综复杂,如同一个早已设计好的阴谋一般,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表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或者双方之间有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案件的预期的变数相当大,且一旦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其费用又相当高。为避免当事人遭受新的重大损失,代理律师没有冒然决定是否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而是就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以及仲裁风险、仲裁或诉讼策略在惠邦律师团队内部进行了足足六轮论证。代理律师综合所有律师的意见后,顶着巨大的压力做出最终决定:可以提起仲裁!
为确保万无一失,代理律师一方面以律师见证、公证的方式固定了网站、网页证据,另一方面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以录音的方式固定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再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庭调查的方式客观上排除仲裁庭对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怀疑(否则,仲裁庭就必须实际调查),最后以申请鉴定的方式,排除被申请人对录音真实性的质疑。对以上证据进行固定后,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且无其他解释的可能。
为进一步使得仲裁庭确信本案的事实,代理律师对开庭的进程、发问环节进行了多次模拟设计,确保被申请人在庭上逃无可逃!实际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敢出庭,而是由其律师全权代表。面对申请人提交的严密的证据链,该代理律师提出了相当苍白的辩驳意见:所有的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面对仲裁庭对涉及本案关键事实的询问,代理律师则称其本人并非本案的当事者,不清楚。
开庭审理行将结束,本案代理律师意识到,开庭前准备的“请君入瓮”的方案已无实施的必要,因为仲裁审理的过程已经清楚的表明,申请人已经胜诉!
2009年3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做出终局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成立,依法应向申请人返还双倍定金,退还货物尾款,赔偿申请人因其违约而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人的替代屏的价格差额经济损失,赔偿申请人因提起仲裁所花费的公证、认证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以上相关费用的年利息。
本案在惠邦律师以及申请人的密切合作下,终于圆满画上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