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3 10:47:28 作者:周阳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社会保险费征缴在实践中的困惑!
前些天到劳动局立案,正巧有位仁兄因社会保险费问题在一边发愁。经询问,原来该仁兄在厂里上年六年,厂里却从未给他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因此到劳动局来申请仲裁。然而得到仲裁委的答复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社保局征缴,如单位拒不缴纳,则由社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我们仲裁委不受理因社会保险费问题而提起的仲裁;而该仁兄回答说,社保局说该项职权已转为地税局行使,找地税局去;可当他到地税局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没有强制征收的权利,你们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之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听到这位仁兄的话,也是一幅爱莫能助的表情!
关于这位仁兄所反映的情况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虽然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费以及拒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强制征缴办法和惩罚措施,但是在实践当中,社会保险的征收跟法律所的规定却是天壤之别,在东部沿海城市稍好一点,稍正规的企业能自觉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多数企业采取的是“能不缴的就不缴、能少缴的就少缴”的政策;在内地,社会保险的征缴率更是少得可怜。
社会保险征缴率普遍低也是有多方面原因,在本人看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1、企业的原因。
(1)法律意识不够。相当多数的企业不知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其一项法定的义务,法制意识不强。
(2)故意逃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我国,这种情况占觉大多数。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但企业方依仗自已的强势地位,对刚入职的劳动者予以胁迫,如对劳动者说明想要入职可以,但须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要求企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予以说明入职X年后为其购买,但很多劳动者还未做到X年就已离职;还有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将劳动者本人实发工资与缴费工资分离等原因。
2、劳动者的原因。
(1)法律意识不够。多数劳动者未意识到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其一项法定的权利,也未意识到交纳社会保险也是其一项法定义务。
(2)对法律存在误解。很多劳动者以为交纳社会保险是减少自己收入的行为而不愿意交纳。
3、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
(1)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力不强,导致企业始终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能逃则逃、能少则少”。
(2)部门分工不明,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结果出现无人管理的空白地带。像上面那位仁兄的情况就属此类。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