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李庄案:李庄辩护得失谈

时间:2010-01-24 18:10:19  作者:chenguangwu  文章分类:晨光文论

关注李庄案:李庄辩护得失谈 随着李庄案16个小时的漫长庭审结束,高子程、陈有西的辩护词相继在网上公开、流传,高陈二位律师的精彩辩护,赢得了社会广泛好评和普遍认可。特别在青年律师中反响强烈。但也有个别“资深”律师和个别“最优秀的诉讼律师”对高陈的辩护策略、辩护角度、辩护风格提出质疑,甚至反复撰文明确否定。 对任何一个事物,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无可非议。但对于李庄案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辩护来说,就其关键问题还是有必要尽量梳理清楚的。 就其分歧,归纳起来不外三种观点:一是终止说,二是上当说,三是温柔说。另有极个别同仁,出于其它目的故意歪曲事实,恶语中伤,便不在话下。 所谓“终止说”,意指从犯罪形态上讲,李庄属于中止犯,可以求得法院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甚至可以按情节显著轻微宣告无罪。终止说所依据的证据是:李庄及时给重庆一中院领导发短信,服从“组织决定”退出辩护,并正在约龚钢模妻子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既违背事实,也于案无补。 首先,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终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前提是犯罪已经开始。从法庭调查情况分析,看不出哪一条是犯罪行为的开始。所谓刑讯逼供的事实是龚钢模率先陈述,李庄跟进求证;所谓教唆证人出庭、贿买警察作证等仅停留在议论阶段,况且这些究竟是为了求证事实还是伪造证据都很难说。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何来终止之说? 其次,既然肯定了是“服从组织决定”解除委托、退出辩护,还存在自动放弃犯罪吗? 值得一提的是,倡导终止说的人大都主张刑法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不强调结果的,同理,行为犯也不看重是否终止。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不需要实施完毕,更不需要结果发生,终止与否意义不大。 所谓“上当说”,意指李庄是上了龚钢模弟弟和妻子的当了,他们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交流时仅说涉枪和放高利贷,没提涉黑和杀人的事,纯属于上当受骗云云,请求法官原谅。 这种辩护观点的幼稚可笑达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就李庄案讲,别说专业的刑事律师,就是刚出道的实习人员也不应当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李庄身为一位全国著名的刑辩律师,连司法机关都畏其三分、须谨慎从事,会轻易被当事人亲属忽悠、蒙骗!检察官信吗,法官信吗,你自己信吗?连自己都不信的假话还能蒙谁?况且,它和案件的定罪量刑几乎毫无关系。 关于“温柔说”,意指辩护人不应当把辩护搞成博弈、对抗,不应当得罪检察院和法院,对立过度容易激化矛盾、腹背受敌。 对于温柔说,还是可以理解的。在辩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还是要坚持与公检法和睦相处、加强沟通和理解,对案件的处理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李庄案还有温柔的余地吗?公检法剑拔弩张,关起门来打狗,恨不得把李庄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身处“杀”机四伏的环境,面对理屈辞穷却仍咄咄逼人的指控,卑躬屈膝的求饶,委屈也无法求全的情况下,倒不如有理有力痛痛快快的一搏。 再说,辩护人虽然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并非依附于被告人,但实践中是不可以和被告人的自辩观点相矛盾的。李庄本人坚持无罪,不可动摇。在这一坚持尚有证据支持,并非无理狡辩的情况下,只有服从他的自辩观点,否则,只能退出辩护。 总的来说,陈高二位律师的辩护,法理结合,攻守兼备,环环紧扣,张弛自如,不失为一场成功的辩护。 当然,非要总结的话,也有值得研究的地方。个人认为,虽张弛自如,但张略失度弛显不足;有理有力,但缺乏节制。空泛的说教稍多,坚实的论证稍弱;感情色彩过浓,理性把握稍缺。层次分类过细,论据重复较多。后半部略显冗长,还可以进一步浓缩。 尽管如此,二位律师在很短的时间内,会见、阅卷,思考、提炼,能做到如此这般,还是不愧为律坛精英,值得敬佩。。
执业机构: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临沂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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