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李庄案:李案中徇私枉法谁问责

时间:2010-01-24 22:25:36  作者:陈光武  文章分类:晨光文论

注李庄案:李案中徇私枉法谁问责 李庄案历时19个小时的庭审,向全国人面展示了一场划时代的审判。无论李庄是否定罪,这场审判都将载入史册。 庭审中双方展示的证据林林总总百余件,仅控方的证据就达99件之多。从中虽然没有发现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却裸露了重庆公安和检察机关徇私枉法的诸多线索和证据。 检察机关起诉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主要犯罪事实之一,就是李庄唆使、诱导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但从庭审出示的大量证据看,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并非李庄指使龚钢模编造的,而是龚钢模自己交代的。 证据一:12月10日公安机关提取的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这是公安、检察机关用来指控李庄伪证罪的最主要的证据之一。 证据二:李庄在12月10日会见龚钢模的笔录,也清楚的记录了自己被刑讯逼供悬吊八天八夜的陈述。虽然日后出于特殊的外界干扰和利益驱动,又改变了当初的证言,但由龚亲自签字画押白纸黑字形成的原始记录是无法改变的。且与公安机关提取的笔录内容基本一致。 证据三:龚钢模的《法医鉴定书》也一定程度予以佐证了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而并非李庄唆使编造。 以上证据清楚地显示了关于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相应的对策帮助。 现在展现的是事实: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提取的龚钢模的笔录已经明确显示了有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不是李庄唆使诱导编造的,却仍然将其写入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和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其目的就是追究李庄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同理,检察机关在对李庄案的审查起诉期间,是反复阅读了公安机关卷宗的,也是明知有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不是李庄教唆、指使其编造,而是龚钢模自主陈述的,却依然把相关内容写入《起诉书》,其目的也是为了追究李庄的伪证、妨害作证罪。 综上,重庆方面办理李庄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明知李庄没有实施指使、教唆他人编造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为了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却故意谎称李庄实施了相关行为,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来相关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但是谁来问责,却成了问题。 按照刑诉法管辖规定和重庆司法机关在李庄案中一贯倡导的属地原则,案件可由重庆警方立案,侦查。但那是不可能的。自己搬起石头无论如何不愿砸自己的脚。那谁来监督移送,谁来指定管辖? 本人才疏学浅,一时难以理清,还请各位专家、学者、法律人士论证、研讨,以期定夺。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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