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4 23:03:57 作者:陈光武 文章分类:晨光案例
刑讯逼供还是畏罪自杀
----朱悦成侦查阶段跳楼致疾原因剖析
一、基本案情:
朱悦成,男,汉族,当年38岁,原江苏省建设银行连云港支行云台区办事处主任。
1996年7月30日下午3时许,正在办公室上班的朱悦成,被突然冲进来的云台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带走,关押在该区花果山招待所三楼的一个房间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让其交待有关受贿的经济问题。
二十四天后的8月23日十三时许,仍在被持续审讯中的朱悦成趁审讯人员不备,挣脱吊在窗梁上的铁链,带着手铐高喊着“冤枉”,跃出三楼的窗口……
昏迷中的朱悦成被送进医院。经紧急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落得下肢高位截瘫的重度伤残。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悦成有期徒刑九年。之后,朱悦成申诉不止,几经再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再审改判朱悦成无罪。二、各方争议的焦点。
判决生效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到朱悦成的原单位为其朱平反昭雪,向单位领导及家属道歉。并及时支付了冤狱期间的国家赔偿费4万余元。但涉及到朱悦成侦查期间的跳楼致残赔偿问题,各方产生了分歧。
法院认为,朱悦成的跳楼致残事实发生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与法院无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予以落实、赔偿。
检察机关则认为,朱悦成当年系负隅玩抗,畏罪自杀,拒绝给予国家赔偿。如当年,检察机关撰写的《法网难逃》一文中写到:
朱悦成则坚定地认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跳楼是被逼无奈,难以忍受检察机关的残忍折磨而求解脱。他曾在申诉书上说:自1996年7月30日检察机关对申诉人传讯,申诉人便亲身体验了过去只有在电影中、小说里才能见到的刑讯逼供的残忍和血腥。个别裹着人皮披着检察官外衣的暴徒、打手,为了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对申诉人施尽了淫威。"老虎凳","驾飞机"样样精通;拶、打、吊、夯、烫无所不能。申诉人经常死去活来,终日遍体鳞伤,新伤压旧伤层层叠加。人的忍受是有限度的。申诉人的忍受终于到达了极限。 1996年8月23日,在花果山粮管所招待所的三楼上,申诉人在经历了又一场严峻"考验"之后,被吊在门框上。人极度绝望的结果可能是一致的。以死抗争是绝望者无奈而又唯一的选择。申诉人含泪向不远处的妻儿默默告别,而后戴着手铐挣脱了吊在门框上的铁丝,呼喊着“冤枉”纵身冲出三楼的窗口......
血泪控诉展现了朱悦成被逼跳楼前血腥、悲惨的一幕幕。
二、畏罪自杀不成立。
笔者认为,畏罪自杀应以当事人犯罪为前提。朱悦成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不认罪。在侦查阶段他亲笔书写的《自首书》中用最古老的方法写下了葳头文,即在《自首书》中用五个自然段的每段第一个字连起来形成“我是被逼的”。
在所谓的“有罪供述”中,他把朱悦成的成 字,即冤屈的“屈”字加一个“戈“字,意为在暴力的威逼下,屈打成招。
在审讯笔录的落款签名时,把“以上记录看过与我所讲一样”偷偷写成“与我所讲不一样”。在每一次庭审中,朱悦成都是“拒不认罪”。
不仅当事人从未认罪,法院判决最终也宣告其无罪。
既然无罪,何来畏罪自杀。
三、有证据证实刑讯逼供。
该案在长达7年的漫长申诉过程中,辩护律师作了广泛的调查取证。调查中大量的证据表明,侦查机关在办事此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
当年招待所工作人员朱某了解刑讯逼供的有关情况,目睹了朱悦成的跳楼摔落现场,他回忆说:
“一开始肯定挨打啊……水往脸上泼、筷子夹,夹完喊”,反正带人来检察院都是这样作弄他。“反正贪污受贿送来这些人都受罪,就象我们速安公司一个叫王经义的……王经义当时挨打,打完喊我们在下面都听见喊。”
当年在与朱悦成被关押在同一监室 徐XX,徐XX证实朱悦成当时被送进监狱时身上有伤。
更有价值的是,当年承办案件的反贪局检察官刘XX也多次证实审讯时对朱悦成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事实。
侦查人员不仅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对相关证人也是采取同样的方法获取非法证据。该案证人江某、刘某、杨某、徐某、王某、张某等均证实云台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有胁迫或刑讯行为,有的证人甚至被殴打致伤,上告于区“人大”,人大调查属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以上情况表明,朱悦成跳楼致残,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是唯一原因。检察机关应实事求是,及时承认错误,妥善处理好朱悦成的国家赔偿等善后问题,为创建和谐社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