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4 23:07:27 作者:陈光武 文章分类:晨光案例
一、接访。
2003年7月18日8时,我和往常一样,按时到单位上班。
刚到门口,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妇早已等在门外。他们没等进门就拦住了我,询问我是不是当年为苍山“蒜薹事件”辩护的陈律师。
没等我回答,他们便立即跪倒在地,抱着我的双腿痛哭不止:“是的,你是陈律师,就是那位敢替老百姓说话的青天大老爷,当年“蒜薹事件”开庭见过的,你一定要为俺儿子伸冤啊-------”
我慌乱的把二位老人扶起,搀到办公室就坐,让他们不要激动,慢慢的说一下情况。
两位老人哭哭啼啼、断断续续、凌凌乱乱的叙说了情况,但我始终理不出头绪。幸好他们从身上掏出了几份脏兮兮皱巴巴的刑事判决书,才使我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案情。
来访者是刘勤三、刘俊美夫妇,诉称其子刘宗法被诬以抢劫杀人罪逮捕判刑,请求律师为其伸冤。
2001年5月23日24时许,苍山县卞庄镇宋围子村,连续有三家村民遭抢劫,其中一户两位老人一死一伤。公安机关认为苍山县后吴坦村刘宗法、徐杰、马景广、王五孩等四人有作案嫌疑,邃与2002年1月3日对刘宗法、徐杰、马景广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王五孩闻讯逃跑。
2002年4月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查后,案件于2002年7月3日由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报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经苍山县检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2年11月6日,公安机关第三次将案件移送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苍山县人民检察院不得已于2005年11月20日向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2002年12月15日苍山县人民法院以苍刑初字第248号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宗法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基层法院单罪的最高量刑权限)。
一审宣判后,刘宗法等三被告均以未参与作案,实属冤枉为由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4月1日以临刑二终字第27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6月22日,苍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第二次作出刘宗法等人抢劫杀人的有罪判决。
2003年7月14日,刘宗法等人仍大呼冤枉,再次当庭以同样理由提出上诉。
我接访时,是他们拿到重审判决书的第二天。
听了刘勤三夫妇的哭诉,看了几份判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我,虽然不能轻信当事人父母的眼泪,但此案抢劫杀人,在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却在基层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不可思议。另外,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再退查,也使我感到问题的复杂。职业的敏感和经验的直觉,使我感到案件可能真的存在问题。
于是,当即同意接案。
这时,离刘宗法等被刑事拘留已经两年零七个月。
办理了委托手续后,刘勤三夫妇喋喋不休的反复念叨“陈律师同意接案,孩子有救了,孩子有救了”。
二人千恩万谢,拱手离去。
又一场博弈开始了------
三、 阅卷
2003年7月30日,到中级法院常规阅卷,确是发现了一些重要问题。比如,归案的三被告人只有刘宗法、徐杰曾作过有罪供述,而另一个被告人马景广始终“拒不认罪”,一直坚持自己冤枉;两个作过有罪供述的被告人,也仅限于侦查阶段,离开侦查阶段全部翻供;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之间亦存有矛盾。
但我深知,这些问题,是不足以动摇案件的。更何况,在我国普遍重口供、特别是重早期口供的司法现实中,被告人的翻供,只能是换来法庭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是不可能推翻案件的。即使遇到一个认真负责的法官,重视了这些细节,由于“疑罪轻判”的传统习惯根深蒂固,也会认可已经从轻发落的一审判决。况且卷中几个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无法从中找出突破性问题。
辩护思路陷入茫然,我甚至一度怀疑自己二十多年刑辩经验而凝结的直觉是不是错觉?
四、会见
与真的和假的罪犯打了二十多年交道,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其内心在想什么,是用眼神书写在脸上的。
我决定及时会见被告人,试图从嫌疑人的言谈举止中,进一步检验我的直觉。
2003年8月6日,在苍山县看守所会见了刘宗法。
苍山县看守所是个全国最简陋的看守所。不足四平米的会见室,没有窗户。只在一面墙上掏一个半米见方的小洞和嫌疑人交流。
室内没有灯光。墙上耷拉着一个从未转过的风扇。8月的天气,潮湿、黑暗、闷热,几乎透不过气来。满屋饥饿的蚊子蜂拥而上,饥不择食------
嫌疑人姗姗来迟。顾不了许多,隔着墙洞,开始了与这个可能被冤枉的罪犯第一次近距离接触。
“您是陈律师吧,可把您盼来了------”
没等我开口,对方便激动地、滔滔不绝的诉起苦来。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如何凶残,到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如何威胁不准翻供;从自己当天夜晚不在现场的叙述,到自己如何冤枉的哭诉------
一般情况下,我是不轻易打断嫌疑人的首次自述的,他们不仅仅是叙述,对一个长期与世隔绝,毫无倾诉对象的在押犯人来说,是释放、是减压。更何况这是个很可能被错误关押近千个日日夜夜的无辜者。
可能是我的不漏声色让刘宗法狐疑,他如泣如诉的陈述在一个多小时后突然暂停。
我开始了简单地询问:
? 你说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有何证据?
: 他艰难的举起戴着手铐的的双手,示意手腕上的瘢痕。
? 假如你说的是假话,不光救不了你,还要从重处罚,你怕吗?
:如果我说假话,我愿承担一切责任。如果是我干的,判死刑也无怨无悔。
他的回答明确而坚定。
稍停片刻,我突然话锋陡转:
? 当天夜里你刺伤受害人使用的刀子是谁的?
: 我根本就没去过现场,哪来的什么刀子-------
他的脸顿时涨得通红,面颊上渗出了汗水。满脸的失望和迷茫。
兵不厌咋。我这个曾经屡试屡爽的雕虫小技失败,但坚定了我的直觉。
? 请你相信,只要确是错案,在我手中是过不了关的。
: 我相信---我相信---我相信------
两个多小时炼狱般的会见结束,年过半百的我已经是大汗淋漓、筋疲力尽了。
走出昏暗的会见室,外面的阳光很晃眼,许久适应不了。虽然仍很闷热,但呼吸新鲜空气,享受明媚阳光的感觉真好------
五、 血疑
“请你相信,只要确是错案,在我手中是过不了关的”
我给刘宗法的承诺是不是太重了?仅凭直觉,如何兑现这近似生死攸关的承诺!
我的自信面临挑战。
一次又一次的翻阅卷宗,夜以继日的苦思冥想。几乎山穷水尽的时候,案情有了转机。
苍山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死者张丰田的锅屋门西旁地面上有一片0.8见方的血泊,大门西旁地面上有一把尖刀,刀尖上粘有血迹,门东院墙上有登擦痕迹,该处院墙里侧的登擦痕迹中有擦拭状血迹,墙外南北小巷路面的石块上有少量滴落状血迹”,且血迹均已提取。
这一记载充分说明歹徒在与死者张丰田搏斗中自身也受伤,犯罪后从东院墙翻墙逃跑。逃跑途中留下了血迹。
进一步翻阅卷宗,发现提取的相关血迹均已送交公安部物证研究所进行了DNA鉴定。《公安部【2002】公物证鉴字第0294号鉴定书》认定:地上和刀子上的血迹是死者张丰田的,墙外小巷路面的石块上留下的血迹和在押的刘宗法等三名嫌疑人的DNA均不一致。
这一鉴定结论几乎足以否定刘宗法等人作案的可能,为什么没有引起公检法各机关的重视呢?
2003年8月7日,带着上述疑问,电话咨询了一审承办人苍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正华法官,
李法官回答:和检察机关沟通过,他们认为墙外小巷路面的石块上的血迹是在逃犯王五孩的,因王五孩逃跑,无法提取,只能作罢。
歹徒留下的血迹真的是王五孩的吗?如果是,本案铁证如山;如果不是-----数名嫌疑人已关押了近三年,一起重大错案在所难免。
一个关系案件性质的重大悬疑,竟然被搁置!
王五孩在逃就无法确定其DNA的属性吗?我迷惑着------
早年从事医务工作的经历拯救了我:从王五孩的父母身上提取检材,可以确定王五孩的DNA属性!
这一认知的猛醒,几乎使我发狂,解决血迹的悬疑只在弹指之间!
这一晚,我彻夜未眠。
2003年8月8日,我向临沂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对王五孩父母进行DNA鉴定的申请。
临沂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是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队伍。承办人副庭长杨靖军,庭长冯安伟非常重视我的鉴定请求。一致认为这是彻底解决案件的关键途径。
2003年10月8日,二审法院以临刑二终字第27号裁定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函告一审法院,开庭前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对王五孩的父母进行DNA鉴定,以彻底排除王五孩刘宗法等是否作案的悬疑。
拨一缕云雾,可透万道霞光;解一个悬疑,能绽放柳暗花明------
六、 寻踪
正当我满怀信心等待鉴定结果的时候,苍山县人民法院传来了不好的消息。
自王五孩逃跑后,公安机关经常到家中突击抓捕,并要求老两口尽快交出王五孩,否则以包庇罪论处。弄得两个老人慌慌不可终日,不得已,离乡背井远逃外地,云游四海以乞讨为生。要想找到,似大海捞针。
一定要找到他们。即使是大海捞针!
我设法请求王五孩的村邻们帮助秘密探听其父母的下落。
法院的审限期是有限的,结案的期限一天一天临近。审判人员催促:找不到人只能维持原判!
焦极中------
2003年10月30日,安排的“密探”传来消息:王五孩的母亲在外漂泊患病,近日返乡治疗。并获悉其丈夫——王五孩的父亲王兴堂躲在莱州市近郊,以捡破烂为生。
得其消息,异常振奋。一边安排线人前往莱州监视王兴堂的动向、行踪,一边火速向法院汇报了情况。
山穷水尽疑无路,功夫不负有心人。
七、 取证。
机会难得,事不宜迟。在法院的协调下,立即组成了由检察机关公诉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法医,苍山法院、临沂中院法官参与的8人取证队伍,由中院刑二庭杨靖军庭长带队。于2003年11月4日凌晨出发了。
由于证人的藏匿地点由我负责提供,法院破例让我这个没有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律师参加了这次司法机关的联合行动。
为了稳妥,杨靖军庭长决定,暂不惊动在家治病的王兰英。先秘密赶往莱州,找到王五孩父亲王兴堂后再返回苍山。
三百多公里的路途,车辆赶到莱州已近中午。线人告知王兴堂正在城西一废弃机井房内收拾废品,可能准备到附近的废品收购点变卖。
机不可失。杨靖军庭长立即决定在王兴堂去往收购点的途中将其控制。
11时30分,王兴堂拖着一辆破旧的三轮车,拉着满车废品从东向西蹒跚走来。我和公安机关的人员首先上前盘问。王兴堂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惊慌失措,在我们说明来意后,才稍微镇静,哆哆嗦嗦地承认自己就是王五孩的父亲王兴堂。随即被我们带到旅社房间。
法医的采血取证顺利进行。在问及儿子王五孩的下落时,王兴堂回答“不知道”,并主动补充说,那个案子不是王五孩干的。在问及既然不是他干的为何逃跑时,王兴堂无奈的说:“刘三孩(指刘宗法)也没干,不是也被关了两年多了吗?”。大家相互对视了一下眼神,谁也没有搭话。
我把王兴堂送出旅社,给了他10块钱让他打车回去,他死活不要。只是说希望政府尽快抓住真凶,早日还孩子个清白,老这样躲藏也没个头。
“你放心,会查清的。”
目送这位刚满50岁,却被岁月压迫得深度驼背的老人的背影缓缓远去,心情异常沉重。贫困的生活已经使他不堪重负,但愿国家的司法缺限不要再雪上加霜。
为了不让在苍山老家的王兰英闻讯躲藏,杨庭长当即决定连续作战,立即赶回苍山,并通知苍山公安局对王兰英先行就地监控。
草草午餐便匆匆上路。颠簸的面包车上,杨庭长不无用心的说:“陈律师,这次行动是你提出的,采血取证看来还算顺利,但鉴定结果出来万一出你意料,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要再到处无理取闹啊。”
只有杨庭长知道,当事人家境特困,此次行动,包括将要去北京鉴定的一切费用都是我出的。他是提前将我一军,暗示我付出代价不要后悔。
我将计就计:“那鉴定结果万一是另一种情况呢?”
杨庭长看到了我的脸上挂着坏笑,也会意地笑了笑,又故作深沉地扫了在场的人员一眼:“这你尽管放心,在座的都是共和国法律的忠实信徒,大家会尊重事实的”
我很清楚,这是对检察和公安机关的人员说的,是杨庭长为我预先打的埋伏,防止有人日后再节外生枝、出尔反尔。
我继续着脸上的坏笑,满意的向杨庭长致意。
赶到苍山,已是黄昏时节。公安机关按照杨庭长的事先安排,早已派重兵把不足百户的宋围子村围得水泄不通。我觉得有点小题大作。
18时30分,法医对王兰英的采血取证也顺利完成。一切按预计的方向步步推进。
离开宋围子村时,天空已被夜幕笼罩。但乡村忽远忽近、若明若暗的灯火依然很美------
八、 血检
苍山县公安局决定派程苏伟法医前往公安部送检。
面对来之不易的检材,为防意外,我抱着微弱希望申请与其同行。经多方协调,可能是为了透明度,竟然获得同意。
2003年11月9日晚,我和程苏伟法医登上了北去的51次沂蒙号列车。
一路上我们轮流守护着那个似乎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的检材箱。
这不仅因它来之不易。更重要的是它装载着四个嫌疑人的命运,装载着一个律师对自己事业的顽强追求和坚定信念。
次日凌晨5时抵京。当天上午,在公安部第二物证研究所,我目睹了办理交检手续的繁琐过程。当亲眼看到两份贴有特殊标识的血样检材交到研究所工作人员手中时,心情才稍有轻松。随之而来的是焦急的等待。
对自己的直觉虽然是有把握得的,但毕竟直觉不等于现实。一旦鉴定结果出现意外,不仅仅是万余元的费用损失,更将沉重打击我二十多年来在把握刑事案件上建立起来的判断自信。
2003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第5350号物证鉴定书,终于寄到了苍山县公安局。
结论是:“【2002】公物证字0294号鉴定书中石头上的血迹,不是王兴堂、王兰英之子的”。市县公检法相关人员一片哗然。又一个重大错案诞生了!
我的心,一块石头落地。
不出所料,检察机关一位参与检材取证的检察官,在给中级法院杨靖军庭长的电话中称:“您们先不要急于结论,也许小巷路面的石块上的血迹是案外其他过路人员留下的------”
杨庭长未等对方说完,便轻轻的挂了电话。
知趣,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但有些人必应做到------
九、庭审
2003年12月20日,苍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再次开庭审理刘宗法等抢劫杀人案。承办法官是副庭长郭文秀。
坐在辩护席上,我感到从未有过的轻松和镇定。
公诉机关依然喋喋不休的一一宣读证据,法官依然按部就班、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审理程序。
辩护中,我仅仅说了两句话:
一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已否定了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另一句话是,建议法院及时对诸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减少国家的赔偿损失。
鲜红的国徽下,美好和丑陋、庄严和诙谐,正义和邪恶,真理和谬误往往是以同一种形式出现的------
十、获释
庭审后,按惯例,作为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法院及时向政法委汇报。必然的结论是:动员检察院撤诉,否则,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苍山法院多次协调检察院撤诉未果。准备择日宣判。
2004年2月2日在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下,苍山县检察院终于不得已撤回起诉。但并未放人。
期间,我多次和县政法委宋景胜书记协调,建议先行放人,既减少国家赔偿数额,又便于对当事人善后,有利社会稳定。
宋主任解释说,眼下正值春节期间,放人不利于节日安定。春节之后再说。
春节过后近一个月的2004年3月14日,刘宗法和许杰被取保候审,马景广因涉嫌其它刑事案件待审。
重见天日的刘宗法,走出监狱的第一句话是:“外面真好,感谢律师的拯救”
此时已被无辜关押了812天。
以后的事情便是水到渠成的。
2005年3月19公安机关对刘宗法解除取保候审。
2005年3月31日刘宗法申请国家赔偿。
2005年7月29日,苍山县公安局对刘宗法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2005年10月26日,苍山县人民法院、苍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2005)苍法检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刘宗法经济损失55233.84元。
此时正值仲秋,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天空湛蓝而深邃,阳光和煦而温馨------
案件意义:
1、律师的参与,对案件改判起决定作用。
2、用嫌疑人父母血液检验确定嫌疑人身份澄清案件山东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