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不必然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

时间:2009-11-08 11:20:59  作者:丁德峰  文章分类:律师说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以上法条可知,婚外情不必然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只有婚外情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这严格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通奸”、“一夜情”等不具有长期性,公开性的不正常男女关系。

执业机构: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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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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