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08 11:33:04 作者:丁德峰 文章分类: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对于这一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观点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不应中断,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
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说,认为起诉后又撤诉的,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支持以上观点的文章有:
《浅探起诉后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支持观点二
http://www.hnsdfy.com/LawView.asp?LawID=81&ClassID=18
《当事人起诉后又撤回应属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支持观点二
http://www.cqcourt.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rootid=&NewsID=51528
《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主张取消民法通则140条
http://www.jsczfy.gov.cn/plus/view.php?aid=15913
《起诉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支持观点三
http://www.fzkb.cn/news/20070418/fz5b/102350.htm
《人民法院网相关讨论帖子》以支持中断者居多,但也众说纷纭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92855&st=0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008年8月《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后,最高院给予明确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不论是否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无论是否撤诉都不能否认中断的效力。
笔者认为: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起算时间应以裁定撤诉之日起算。因中断已成事实,且已经生效,以后是否撤诉,都不能予以否认中断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