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08 11:43:01 作者:丁德峰 文章分类:房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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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之后当保安不是劳动是雇佣
一名退休人员二度上岗期间因故被解聘,为此起诉到法院。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宣判,以上述纠纷属于雇佣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这名退休人员的诉讼请求。
64岁的原告江某退休后当起了海盐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2008年11月,物业公司以江某当班期间与两名门卫关门睡觉为由,辞退了三人。2009年1月,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违法。另外,江某认为其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物业公司没按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江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又有相应社会生活保障,故其与物业公司建立的类似于劳动关系的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季春郁菊红)
部分跟帖:
*、目前对退休年龄有规定的,是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如果要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看作法定,当然也可以。法定包括法律规定和法规规定,国务院的文件可以看作法规吧。
但是国务院的这个规定并不禁止职工退休后继续被聘用,并不禁止退休后再次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次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我上面引用的国发[1981]164号文件就是证明。
*、同意以上的观点,即分理处既然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不能再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按照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原则,应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关键是实践中如何解决退休返聘后的相关福利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