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健在方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界定

时间:2009-11-08 11:45:21  作者:丁德峰  文章分类:房产诉讼

首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有关于此的复函:《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说明“以上意见,供参考”。本人认为该文件的参考价值是有的,但是确有其不合理的的地方。以尚未分割的遗产购买房屋,只能是说明在世方使用了该笔尚未分割的遗产。不能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死去的人是不可能再出现共有权的。因此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在世方的个人财产。其他继承人仍可要求分割遗产。从而产生在世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之诉、返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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