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谈贵州习水“8·15”嫖宿幼女案

时间:2009-11-08 11:47:18  作者:丁德峰  文章分类:房产案例

闲谈贵州习水“8·15”嫖宿幼女案

丁德峰律师

如果一个人的无耻不足以引起多数人的震撼,那么一群人,一群公职人员的透顶无耻如论如何也没法避开所有具有良知者的愤怒。贵州习水这伙人,就具备了这样透顶的无耻并激起了汹涌的怒潮。

该案最受人关注的莫过于检方控诉的罪名:“嫖宿幼女罪”,该罪名加上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姓陈的检察长“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说法,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许多法律专业人士纷纷撰文批驳,笔者对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并无异议:一宗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是不容外人所知的。有文章称“在习水“8·15”侵犯幼女案中,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学的中小学生,并非是卖淫女,她们在受到刘某、袁某等人“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的胁迫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了钱财,有的幼女当时很害怕,有的幼女在被性侵犯后躲在厕所里哭泣,更关键的是,受害幼女李瑜的母亲明确以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不知这段文字的作者是如何得知以上情况的,但是肯定不是侦察机关透漏的信息。因为这是秘密,是不容公诉人、侦查人员和律师之外的案外人所知的。而我国刑事审判中所遵循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是侦察机关所掌握的,具有证据予以佐证的事实。而不是道听途说。因此,笔者对检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起诉并没有异议。但是那位陈检的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说法确实令人不敢恭维。本来检方以什么罪名起诉是没有必要对外界作出解释的,但是这位检察官却解释了,而且解释的令所有了解刑法的人都嗤之以鼻,确实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那就不能怪民众的强烈质疑了。

至于该案是嫖宿还是强奸,因为涉及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支付过“嫖资”众人便因此说法不一。笔者不在这里叙述法律的规定,只想举个例子,如果犯罪嫌疑人强奸后扔下若干RMB,是不是一宗强奸案就应该定性为卖淫嫖娼了?显然这是不合情理的。如果证据已证明事实是这种情况,检方再以“嫖宿”起诉,显然不是知识的缺陷,而是坏了良心。

检方以“嫖宿”起诉,法院是不是也一定就以“嫖宿”定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法院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所涉案件应定彼罪而非此罪,法院是有权以彼罪定罪量刑的。也就是说,如果本案检方提供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法院还是会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

以上只是笔者对案件的谈的几点看法,以及基本的法律常识,相信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任何人斩钉截铁的论断都是妄言。愿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的心灵能够得到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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