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落物侵权责任简评

时间:2009-11-08 14:50:56  作者:丁德峰  文章分类:

高空落物侵权责任简评

 

天外飞来烟灰缸,可能扔者都赔偿。这不是故事,而是一个堪称“经典”的案例,也是法官大胆判案的“典范”。事情是这样的:“从楼下经过的行人被楼上扔下的烟灰缸砸伤,伤者遂将二楼以上的二十几户居民全部起诉,法院要求居民承担证明责任,由于这些居民无法履行证明责任,结果判令由二十几户居民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笔者认为,该案判决于法无据。认定这种侵权责任,无非是根据高空抛物或者是建筑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根据高空抛物理论,多个行为人共同抛物,既不能表明谁是侵权行为人,也不能表明谁不是侵权行为人。从而该多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侵权的除外。适用这种理论的前提是所有承担责任的主体都实施了可能致害的行为,只是不能查清到底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而本案天上并没有下“烟灰缸雨”,烟灰缸只有一个,只可能是一人所为(抛出),因而不同于“高空抛物”。而依据建筑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其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致害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必须是明确的主体.本案显然不符.

事实上,本案只能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才能向其索赔。这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使然。与其相类似的济南菜板伤人案,玻璃坠落砸死儿童案,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让不确定的可能致害人承担责任既不符法律规定,也不是公平与正义所取!

执业机构: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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