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08 14:53:13 作者:丁德峰 文章分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根据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以上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笔者认为:以上处理思想在遵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了公平原则。不仅可以适用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车辆的租赁,借用等情况。当然,落实到具体案件,还应当具体作出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