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损害,权利人获得双份赔偿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日下午6点45分,汪某从宾馆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家属当即找到我代理本案。

   [案件分析]

   从死者家属的简单叙述中,我分析判断认为:1、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存在错误,肇事司机应该负全责,被害人不负责任;关于责任认定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申请对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2、本案可以适用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家属既可以得到工伤赔偿,还能同时得到人身损害赔偿。3、本案如果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提起诉讼,将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我将自己对本案的分析及运作方式给委托人说明后,委托人非常高兴,授权我全权处理与案件有关事宜。

   [案件代理]

   一、接受委托后,我亲自到现场勘查,对发生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划分,以详尽的事实材料,运用当时尚未生效的《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以慎密的逻辑推理,分析事故的发生及当事人的责任,详细阐述以人为本,严厉驳斥了“撞了白撞”的不合时宜的观念,最终被上级交通机关接受,认定死者汪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肇事司机负全责。

    二、由于本案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2004年3月中旬,某法院刑庭通知委托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多次催促的情况下,委托人对我的分析产生疑虑,当我给他说明,如果现在参加诉讼,将得不到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刑事诉讼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不予赔偿),并且让他向法院咨询,后委托人经向刑庭法官咨询后证实了我的说法,放弃在刑事诉讼中主张民事赔偿的机会。2004年5月8日一上班,我们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三点反驳意见,归纳起来是:

    1、原告没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参加诉讼,是放弃赔偿权利的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2、本案是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赔偿,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带有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死亡赔偿金不予赔偿;

    3、原告是在规避法律,请求法院予以制裁。

    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本律师从法律规定及法理上阐明原告的诉权是分别独立的,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仍然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法律规定的项目,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行为不是规避法律,而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维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完全采纳我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万多元。与参加刑事诉讼相比,多获得4.5万元的赔偿。

    三、 民事诉讼结案后,我又与用工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经过我多次与企业老总交涉,反复说明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办法的区别,且劳动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过去那种责任方承担后,企业再不承担责任的依据已经废止。否则,通过诉讼将给用工单位增加不必要的损失,后用工单位按规定赔偿了十万元。

    该案成功代理后,被业内人士誉为《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后第一例获双份赔偿的第一案。

  [办案感悟]

    有人说律师是法律之师,要名符其实地担当起此称谓,应当时时刻刻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己任,丰富的诉讼经验、渊博的法学知识、把当事人的利益看成是自己的利益,这才是取得代理成功的关键因素。

执业机构: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遗产继承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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