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龙江省劳动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10-10-09 08:35:32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2010年黑龙江省劳动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3

一、一级伤残赔偿标准:24个本人月工资,每月发90%工资。

二、二级伤残赔偿标准:22个本人月工资,每月发85%工资。

三、三级伤残赔偿标准:20个本人月工资,每月发80%工资。

四、四级伤残赔偿标准:18个本人月工资,每月发75%工资。

五、五级伤残赔偿标准:62个本人月工资。

六、六级伤残赔偿标准:53个本人月工资。

七、七级伤残赔偿标准:44个本人月工资。

八、八级伤残赔偿标准:35个本人月工资。

九、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6个本人月工资。

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7个本人月工资。

工伤死亡:48个月本人工资,30岁以下每年轻1岁,增加一个月。

包括: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8、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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