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3 11:59:41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力资源(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按本款第1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问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7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4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70周岁且未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已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休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达到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增加50元;达到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再增加3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待遇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
缴费年限满40年及其以上的,补足到114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补足到10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补足到9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补足到8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补足到7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补足到59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补足到480元;
三、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0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09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企业 养老金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