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时间:2012-06-09 16:20:24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电话13393211062,1553214151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全面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近10年来,我省相继实施了3个全省结核病防治10年规划,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狠抓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0年间,全省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33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25万例,避免了近200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极大地保护了社会劳动力。截至2010年,全省涂阳肺结核患病率降至382/10万,比2000年下降了687%,如期实现了结核病控制阶段性目标,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结核病控制指标。

但是,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2010年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显示,我省传染性肺结核疫情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与全国相比,仍是疫情较高省份之一,全省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534/10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59/10万),农村、边远山区的疫情明显高于城市。近年来,我省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数始终位居全省乙类传染病的前列,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估算全省每年新发患者人数近2000例;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不断增加,流动人口及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亟待加强。我省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结核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结核病防治政策措施,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指标

到2015年全省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8万。

全省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省以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100%的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9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指导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

四、策略和措施

(一)扩大患者发现覆盖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做到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诊疗管理。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加强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进行监测。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各市、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门负责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主义关爱活动。

(三)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认真执行公共卫生结核病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各市、县(市、区)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建设,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全省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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