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14 18:02:48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知。1991年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全世界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有如下表述:“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这为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提供了另一种认知。笔者认为,研究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必须从劳动教养的建立和发展的历程观察和判断。
劳动教养来源: 劳动教养制度始建于1955年8月25日。当时,全国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一批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被清查出。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了对这部分反革命分子进行劳动教养,指示指出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从立法层面上确定了劳动教养制度。该决定第2条对劳动教养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此时,劳动教养主要具有强制性教育改造和安置就业的职能。此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开展,劳动教养也遭遇了停办,直到1979年国务院才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实行的劳动教养,面临了新的问题,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对劳动教养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教养的期限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制定并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