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你妹究竟是否侵犯王鹏名誉权?河北石家庄维权律师李宪刚

时间:2012-10-10 08:29:00    文章分类:侵权保险

王鹏你妹究竟是否侵犯王鹏名誉权?

作者:李宪刚,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电话13393211062,15532141511

近日因北京地铁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导致北京地铁五号线各站点电子显示屏上均出现蓝屏白字“王鹏你妹”四个大字。 王鹏同名“王鹏”欲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名誉损失费1元钱。那么上述公司是否侵犯了王鹏的名誉权呢?想理清此种行为的侵权性还是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名誉权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吧。

什么是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

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

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

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附:

王鹏家族状告北京地铁法院称“你妹”不算骂人

2012年10月10日 07:19:10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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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前天下午,北京地铁五号线各站点电子显示屏上均出现蓝屏白字“王鹏你妹”四个大字,对此北京地铁方面称系工作人员操作不慎所致(本报昨天报道)。

  昨天,一名名叫“王鹏”的律师欲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名誉损失费1元钱。但法院人员当场拒收诉状材料。

  >>王鹏何人

  系一名地铁员工

  前天下午4点多,北京地铁五号线全线各站点电子显示屏上均出现故障,以往的列车运营信息被蓝屏白字的“王鹏你妹”四个大字取代。故障发生后,消息很快传开并在微博上附图片扩散,继而被多家媒体报道,一跃成为网络上的热点话题。故障发生约半个小时后,所有显示屏全部黑屏。

  当晚,北京地铁官方微博对此做出回应称,由于近日地铁5号线PIS系统正在进行调试和人员培训,一学员误操作将和旁边同事之前调侃的话点击发布,“给您带来不便,在此深表歉意”。

  昨天上午,北京地铁新闻发言人贾鹏证实此事,称“王鹏”是当时被调侃的地铁指挥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

  >>律师王鹏

  上百朋友发来“问候”

  此次欲提起诉讼的北京律师王鹏称,该事件中他只是一个普通市民,但从8日下午4点多到晚上10点多,他共接到朋友和熟人上百个问候、质疑的电话,“甚至连我的妹妹也接到类似电话,我得到消息后登录互联网查看,顿时冒了一身冷汗”。王鹏认为,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连续7天在早晚交通高峰的地铁五号线全线各站点电子显示屏上向他和妹妹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名誉损失人民币1元。

  >>法院人员

  不认为骂人当场拒收

  王鹏的代理人丁海洋律师说,昨天下午他向西城法院递交诉状,但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称,“没看出来‘王鹏你妹’这四个字有骂人的意思”,此外,“怎么证明这四个字说的就是你?”因此未收下诉状。

  丁海洋认为,对于法院立案庭来说,仅有义务做形式审查而无权做实质审查,只要起诉状合格、有基本的证据材料,法官对于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等方面,都需要经过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而不应该直接拒收材料。

  昨天下午,丁海洋又将立案材料快递到了西城法院,目前此事暂无结论。

  >>网友反应

  褒贬不一被疑炒作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褒贬不一。有网友认为,律师王鹏的举动很无聊,“法官英明,作为律师你心理承受能力太差,可能是想炒作自己吧”。但另有网友赞同此举,“我已转告我认识的那个王鹏,大家应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王秋实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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