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石家庄维权律师李宪刚

时间:2013-12-06 12:03:02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无疑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

  1、必须存在侵权行为

  2、出现侵权结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执业机构: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资信调查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遗产继承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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