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0 11:57:30 作者:李宪刚 文章分类:企业法务
载货汽车车上的卧铺是否应该设置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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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汽车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货车,又称为载货汽车、载重汽车、卡车。主要用来运送各种货物或牵引全挂车。货车按载重量(1.8吨、6吨、14吨)可分为微型、轻型、中型、重型四种。2. 越野汽车,主要用于非公路上载运人员和货物或牵引设备,一般为全轴驱动。按驱动型式可分为4×4、6×6、8×8几种。3. 自卸汽车,指货箱能自动倾翻的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有向后倾卸的和左右后三个方向均可倾卸的两种。
4. 牵引汽车,专门或主要用来牵引的车辆。可分为全挂牵引车和半挂牵引车。5. 专用汽车,为了承担专门的运输任务或作业,装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的车辆。6. 客车,指乘坐9人以上,具有长方形车厢,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车辆。 根据车辆的长度(3.5米,7米,10米,12米),可将客车分为微型、轻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五种。7. 轿车,乘坐2至8人的小型载客车辆。
在汽车开始进入寻常百姓家的今天,驾车及乘车安全已成为汽车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说到汽车安全就不免要提到汽车安全带。安全带的诞生要早于汽车,在1885年,安全带出现并在马车上适应,目的是防止乘客从马车上摔下去。1902年5月20日在纽约举行的一场汽车竞赛场上,一名赛车手为防止在高速中被甩出赛车,用几根皮带将自己和同伴拴在座位上。竞赛时,他们驾驶的汽车因意外冲入观众群,造成两人丧生,数十人受伤,而这几名赛车手却由于皮带的缘故死里逃生。这几根皮带也就成为汽车安全带的雏形,在汽车上首次使用,便挽救了使用者的生命。此后,一名叫尼尔斯的瑞典人发明了沿用至今的三点式安全带。20世纪40年代,通用汽车公司率先在别克汽车上将安全带作为标准配置。汽车安全带的作用在于,一旦车辆发生碰撞或使用紧急制动,预紧装置就会瞬间收束,绷紧佩带时松弛的安全带,将乘员牢牢地拴在座椅上,以防止意外。一旦安全带的收束力度超过一定限度,限力装置就会适当放松安全带,保持胸部受力稳定。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后,驾驶人和乘员最常见的创伤是头部、胸腹部、上肢骨折或挫裂伤。如果正确使用安全带,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和乘员的伤害将会相对减轻。1960年代以来各国的研究结论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带能够有效挽救乘客的生命。
1968年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签署发布的《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首次提出,“汽车驾驶员和全部乘员均应强制佩戴安全带”。 系安全带基本在各国的法律中已经有所约束,且并不仅仅约束前排乘客,而是全车所有驾乘人员都必须履行的行为法则。比如:德国1984年起规定,前后座乘客均应系安全带,这项规定自1992年起变为强制执行;澳大利亚政府规定,无论前排后排,车内所有人员均必须系安全带;日本,很早就规定了驾驶者必须系安全带,在2008年6月开始施行的改正道路交通法第71条3之2中规定:“如果司机座以外的乘车者没有系上安全带时,机动车司机不准行车。”;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可见,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在我国,均要求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该是汽车上的座椅及卧铺必备的安全设施。载货汽车上的卧铺也不能有例外。
可是为何在我国,有载货汽车的卧铺没有安全带呢?这还得从我国国家标准说起。我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对于安全带的规定如下: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 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 600 mm 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12.1.2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3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载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仅仅规定了前排座椅应该装置安全带。但对于载货车及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室内的卧铺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厂家是否应该以上述标准没有规定,从而不在卧铺上设计安装安全带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汽车这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交通工具,无论如何强调安全都不过分。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标准,应该属于最低的安全质量要求。对于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生产厂家应该在“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之下来设计制造及安装,而不应该以符合国家标准而固步自封,不在安全保障上下功夫。近年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有良知的生产企业,已经从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提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孙振东说,通常我们把汽车安全标准分为主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被动安全(减小事故后果)和一般安全,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是从关注被动安全,忽视主动安全,提升到了同时关注两者的层面。
现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2004年生效的,至今已经快10年了。它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汽车安全的进一步要求。而且相对与交通安全来说属于已经严重滞后于生活现实。是时候规定汽车所有座位及卧铺均应该设置安全带了。再次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给予修订,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强制提高生产厂家的安全生产的意识,不要认为国家没有规定,就可以在安全设施上偷工减料,漠视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