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02 11:55:16 作者:柏辉律所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庆、中秋放假安排,国庆8天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和6日这4天是法定假日,如果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付3倍加班工资。因3日正好是中秋节,又是周六,便将休假日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6日为中秋法定假日。而4日、5日、7日、8日的加班费按照公休日计算,按照规定,在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