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当作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拆迁时是否按拆除商业用房补偿

时间:2009-10-09 17:23:28  作者:李  文章分类:土地建筑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由此可知,是否商业用房要首先看其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没有标明房屋性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性质又不能协商一致,则申请规划局来确认其性质。如果原来是住宅,而后来开了门脸儿,则其性质仍是住宅,不能定为商业用房。因为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权在规划局和房管局,就算门脸儿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了营业资格,但这一资格的取得不以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为前提。当然,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可采取较为灵活的方法,对拆迁这类房屋造成住户的经济损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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