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3 09:33:22 作者:李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最近河北荣城‘艾滋病女’闫德利”事件在网上及各大新闻媒体上广为流传。这件事社会影响太大了,我希望 她“求助于法律,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管是谁发布此消息,我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所谓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我建议闫德利在找到谁是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有关部门应当从‘艾滋女事件’以及一系列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加强网络舆论监督、保护隐私权等;广大网民应当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发表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