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亲生儿子向收养人索要经济补偿合法吗?

时间:2009-10-31 10:03:28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送养亲生儿子向收养人索要经济补偿合法吗?

  我一个朋友的孩子今年18岁,前段时间因车祸死亡。我朋友的妻子因年龄过大不能再生育,夫妻二人想收养个孩子。这时,他们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未婚生育的黎某,黎某生了一个儿子,愿意送给我朋友抚养,但提出让我朋友给她3万元的经济补偿。请问,我朋友应如何办理收养手续,黎某索取经济补偿的行为合法吗?


你朋友夫妻二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应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你朋友收养孩子是因自己失去孩子又无法再生育,其收养孩子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精神有所寄托,不是为了贩卖,收养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应构成犯罪。黎某把自己的亲生儿子送人,是因自己未婚生育,抚养孩子有困难。黎某虽然收取一定的金钱,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营利。根据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即 “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 ‘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所以,黎某的行为应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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